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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喀喇沁旗佛教协会。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喀喇沁旗各民族佛教教徒及信教群众联合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喀喇沁旗委统战部、宗教事务局。本会接受喀喇沁旗统战部、宗教事务局的业务指导和文化体育与旅游局、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协助党和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县旗各民族佛教信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佛教正能量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锦山

 

第二章 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

(一)依法维护佛教信徒、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信徒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二)加强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时事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信徒爱国主义觉悟,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人民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范围内开展佛教教务活动,促进佛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

(四)加强对各寺庙组织的教务指导,协调关系,促进团结,支持各寺庙组织办好教务。

(五)督导佛教活动场所搞好自身建设,健全管理制度,严肃清规戒律,纯正道风,学修并进,提高佛教信徒整体素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指导和督促居士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六)依法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对喀喇沁旗佛教教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资格认定等。

(七)按有关规定,组织和举行重大教务活动。

(八)引导佛教信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支持兴办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人类,服务社会。

(九)弘扬佛教文化,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整理佛教典籍、文史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编印和流通佛教书刊。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好佛教文物、建筑、古迹及寺庙生态文明。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旗内外宗教团体的对外友好交流活动,增进了解,加强合作,弘扬佛教文化,维护祖国统一。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协会组织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对本协会的业务及佛学知识有一定的造诣;

(三)定期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喀喇沁旗佛教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寺庙管理组织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喀喇沁旗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本会开展工作、并对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五)行使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由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筹备召开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六)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两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全县佛教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副秘书长人选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需要,可设教务、文化、教育、慈善、服务、联谊等事业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

(二)地方佛教组织和佛教寺院等捐助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的监督和社团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经费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和保险等待遇由协会经费开支,执行标准由协会根据收入情况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喀喇沁旗佛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旗范围内佛教协会、佛教寺院和其他佛教组织都有义务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喀喇沁旗佛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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