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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保护制度
  • 时间:2021-12-13
  • 来源:喀喇沁旗佛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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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保护制度

一、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凡具有收集整理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老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砖刻、木刻、古树名木以及附属物,要严格加以保护和管理,不得擅自倒卖、挖掘、开发等活动。

    三、凡属政府命名的文物保护单位,其场所内的文物一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出售、借用或赠送。对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五、基本建设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六、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对场所内的文物要建立记录档案,并申请文物保护部门对该文物进行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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