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佛教协会人员岗位聘任制管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近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喀喇沁旗佛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各自特点的用人机制,形成优化组合,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岗位竞争机制,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设置是岗位聘任的原则和依据。旗佛协根据实际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合理、必要的原则,核定了人员编制数,并制定了岗位职责,协会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执行。
第三条 旗佛协岗位包括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三类。
第四条 岗位聘任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能否实现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为主要标准。
第五条 旗佛协所有在编人员均纳入岗位聘任管理范畴,适用于本办法。旗佛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聘任的程序及方法
第六条 岗位聘任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聘任工作方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协会负责人组成。人员的聘任、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期及聘任方法等事项。
三、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会长或秘书长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四)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布聘任结果。
(五)订立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合同书。
第三章 聘用合同及岗位聘任协议的订立
第七条 首次受聘人员应当与旗佛协同时签订《喀喇沁旗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和《岗位合同书》。
第八条 岗位合同书是旗佛协已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在平等协商,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工作岗位,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聘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 岗位聘任合同书期限应在聘用合同有效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岗位聘任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名称、聘任期限、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等。
第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岗位聘任。
(一)经有关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治疗期间不能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旗佛协不予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
(一)经常违反旗佛协规章制度或不服从工作分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公肥私造成单位利益较大损失的;
(三)试用期或试岗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工作不认真负责的;
(四)违反旗佛协党风廉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损坏旗佛协盛誉或经济利益的;
(五)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六)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六个月,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七)因机构、岗位设置调整,本部门无法安排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四章 岗位聘任协议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岗位聘任协议自动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岗位合同书签订生效后,在聘任期内,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确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原订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双方未达成变更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生效。
第十四条 岗位合同期满,岗位协议即自行终止。在岗位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按原签订程序续订岗位合同书。
第十五条 聘任岗位被撤销或受聘方工作岗位变化,岗位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经旗佛协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岗位聘任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第十二条(一)、(二)、(三)、(四)款情况之一的,旗佛协可以不予续订或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其岗位聘任协议。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第十二条(五)、(六)、(七)、(八)款情况之一的,旗佛协可以不予续订或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其岗位聘任协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旗佛协解除岗位聘任协议。
(一)在试用期或试岗期内的;
(二)旗佛协未按照聘任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必须条件的。
第二十条 旗佛协与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岗位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岗位合同登记表》,写明解除岗位合同的原因,经双方签字生效,根据本办法实施解除岗位合同。如一方拒绝签字,解除岗位合同依然生效,同时在《解除岗位合同登记表》上记录在案。如发生争执,可提交人事仲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考核按照旗佛协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未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的职工,未签订岗位合同书的或解除岗位合同书的未聘用人员为待岗人员(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六)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 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待岗期内,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技能、业务知识培训,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人员也可自行联系就业。
第二十四条 待岗人员如协会有需要,经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进行试岗。试岗期限为三个月,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去留意见,如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签订岗位合同书,如不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则继续待岗。
第二十五条 待岗期满后,仍未被聘任的职工,解除聘用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与职工岗位合同书互为一体,不可分割和独立存在;受聘人员签订职工岗位合同书的,须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聘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职工岗位合同也同时终止和解除;职工岗位合同终止和解除,又没有签订新职工岗位合同书的,按未聘用人员的管理执行,期满一年仍未聘任的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自动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旗佛协与受聘人员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旗佛协与受聘人员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五)旗佛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佛协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旗佛协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旗佛协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旗佛协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旗佛协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旗佛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佛协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旗佛协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旗佛协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旗佛协负责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三)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旗佛协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旗佛协在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旗佛协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第三十五条 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旗佛协的规定,保守国家和旗佛协的秘密,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的情形除本管理办法外,按聘用合同约定和旗佛协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及岗位合同书的订立、续订、解除、终止均应记录在案,作为协会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旗佛协与受聘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