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佛教协会公章管理规定
喀喇沁旗佛教协会公章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喀喇沁旗佛教协会(以下简称“佛协”)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是“喀喇沁旗佛教协会”公章,公章由旗佛协会长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条 所有旗佛协所属教职人员、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
第三条 用印须进行用印登记(用印时间、用印人或部门、用印事由、批准人、监印人、经手人等)。
第四条 用印经办人先经本人所在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再向秘书长提出用印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使用旗佛协公章应遵循以下程序:先由经办人在印章使用册上进行登记,写明事由,经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后,再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监印、用印。
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用印的有关涉及上呈公文、合同、协议、承诺书、担保函、各类报表、同级单位信函及其他重要证明文件,经手人应负责提交正本(或复印件)1份并盖章交办公室备存,年底将所有备存文件、用印登记薄等一起由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特殊情况急需用章,可经会长或秘书长口头批准后盖章,事后经办人应及时补办用印申请手续,并交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确因工作需要将旗佛协公章带出使用的,需满足以下条件:办事地点距离较远,往返不便且手续繁琐、需多次前往; 经会长同意后,登记批准;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用印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协会班子成员讨论决定后给予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