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费 支 出 管 理 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项经费支出管理,使开支符合科学、合理、规范、节约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化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财务规则、制度、办法,结合本佛协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条 经费支出按照领导班子分工,实行分级管理,佛协办公会及会长会是本会经费支出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佛协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经费支出事项审批程序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经费支出申请提出预算审核意见。
(三)负责对经费支出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核。
(四)负责办理日常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五)负责经费支出中其他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 业务科室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规定的财务流程履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
(二)及时办理本科室经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三)对本科室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负责。
(四) 其他与资金支出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单位日常运转支出、单位业务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五大类。
(一)人员经费支出是指按照喀喇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标准,以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的涉及人员的支出,包括工资、津贴、奖金和补贴等。
(二)单位日常运转支出是指用于维持单位日常事务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等基本运行性支出;公用经费有定额标准的,按照部门预算申报时相关基础数据核定年度公用经费,依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使用。暂无标准的,需结合实际情况支出。
单位业务经费支出是指为履行特定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会议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差旅费、印刷、公务接待费等。
项目支出:用于开展指定项目和指定用途的,并按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五)其他支出:包括捐赠支出、功德金或宗教结缘品等
第四章 支出方式
第六条 经费支出执行方式分为事前申请和事后直接报销两种方式。
(一)事前申请
事前申请是指在该项经费支出前,需要业务执行人员进行事前预算执行申请审批程序,如: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项目支出等。
(二)直接报销
直接报销是指该事项无需履行采购程序或事前的预算申请审批程序,在该经费支出执行完成后直接报销,仅限于:水电费、电话费、邮电费、手续费、税款、社保、公积金、公务出行交通费等零星支出。
第五章 支出审批权限
第七条 审批金额权限如下:
(一)10000元(含)以下的支出项目,由会长签字审批。
(二)10000元—100000元(含)的支出项目,由佛协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会长签字审批。
(三)100000元—200000元(含)的支出项目,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会长签字审批。
(四)20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会长会审批。
审批人应在其审批权限内进行支出审批,越权审批无效。审批人因故不能履行审批手续时,应当书面指定代理人,并报财务人员。代理人在代理期间行使审批权力,对相应的审批事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全面审核支付申请单据。
经办人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付款金额的正确性承担直接责任。
财务人员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付款金额的正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第六章 经费支付管理
第九条 1000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使用支票结算。按照审核审批权限执行资金支付流程。
(一)支付申请。因公用款时应填写资金支出领用单或费用报销凭单,并按照货币资金审批权限要求报领导审批。凭单填写时应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支付审批。按规定在资金支出领用单或费用报销凭单上签字,协会领导按照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对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签字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要拒绝批准。
根据审批权限,对于需经佛协办公会、会长会审批或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支出,应当附相关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填写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条 经费支出后才取得发票的,报销流程如下:
1、使用支票支付的,经办人在申领支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返还报销票据及相关材料;使用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在到账后8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返还报销票据及相关材料
2、经办人整理返还发票等票据时,应审查收款单位名称、入账单位名称与发票上的财务章是否一致,实际支付金额和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发票金额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网上发票真伪查询结果,并在发票背面左上角写明用途。
3、经办人要将原始单据检查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提交佛协领导审核签字。
4、经办人将原始单据及其他事前审批文件,提交财务部门复核。
5、财务部门审核经费支出单据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
(2)是否据实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报销票据;
(3)是否依据审批权限完成了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