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佛协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佛协履行职能和事业的发展,根据《喀喇沁旗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各职能科室及相关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推动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在质量、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本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指本单位统一购置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周边设备、软件,办公设备等。
(三)家具用具。指统一由本单位购置的办公桌椅柜箱等家具用具。
(四)其他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佛协办公室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我旗有关规定,提出制定修改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经佛协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佛协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四)办理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实施政府采购;
(六)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的建立工作;
(七)按有关规定负责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不相容岗位
(一) 固定资产配置与固定资产使用
(二) 固定资产使用和固定资产处置。
(三) 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核算、入账盘点、配置报批报告等相关工作,由佛协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为此发生的有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的价值,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十条 合理有效使用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配置的固定资产。佛协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明确各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责任人。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佛协办公室对验收入库及配置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和分类总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定期检查。及时将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统一的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按要求实现内部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和旗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每年年初,佛协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需求并填报固定资产配置需求表(附表1),由佛协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固定资产配置额度、标准和存量资产状况,拟定购置或调剂年度计划,经佛协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配置。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配置需求,一般不予配置。确因工作需要且在旗财政局配置额度内的,填报固定资产配置(更换)申请表,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必须在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由佛协办公室统一采购。购置进口设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应严格按使用要求进行使用护理,如发生损坏、故障等影响工作开展情况的,应及时向佛协办公室报损报修,会同相关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更换。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更换:
(一)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或机构维修后仍不能继续正常使用的;
(二)现有功能配备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求,确需升级换代的;
(三)已到报废年限,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的形式主要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和报损等。
固定资产如有以下情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等方式的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应处置的固定资产,一般在每年度年底集中进行,由佛协办公室拟定待处置资产报告,经佛协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变更。由于工作岗位变动、固定资产调换使用等发生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变更的,应填报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变更表,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由佛协办公室备案调整。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盘点。每年度末,由佛协办公室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盘点中有与固定资产清单不符等情况,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需做出说明,由佛协办公室记录备案。盘点清单由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签字确认。由佛协办公室复印副本留存。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职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按照相关规定,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制止资产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单位占有、使用其他单位产权的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产权单位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维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佛协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