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务 制 度
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依法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旗财政局、旗宗教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喀喇沁旗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各部门在办理财务事项过程中,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对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全面责任,财务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审核责任。佛协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管理职责
佛协会长是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行业管理的相关知识,遵守职业道德。
二、预算管理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管理应当覆盖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决算、评价和审计等主要管理环节。预算编报按照旗财政年度预算编报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经批复的预算应当严格执行,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预算执行中,涉及到事前审批、采购管理、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审批等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程序。
(一)收支管理
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办理。支出应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领导应当在其审批权限内进行支出审批,越权审批无效。出纳应对支付申请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办理支付依据不足的支出。
1、关于支票的使用和管理
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应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申领支票或转账需提前1-2天按支出项目填写支出凭证,支出凭证需由经办人员填写,根据审批权限由协会领导审批写清用途、金额并在领用支票登记薄上登记。付款后需要在发票背面注明用途、经手人并经佛协领导签字后报账。使用支票支付的,经办人在申领支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返还报销票据及相关材料;如支票领取后5个工作日内未使用,应及时交回财务室。出纳人员签发支票要按规定填写日期、限额、密码、用途,以防丢失。原则上不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财务人员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工作人员领用支票后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应立即报告财务人员,如不报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支票领用人承担。
2、现金的使用和管理
现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执行,报销时需填写支出凭证,支出凭证需由经办人员填写,根据审批权限由协会领导审批,经办人应在发票背面注明用途、经手人并经佛协领导签字后报账。
经办人员支付现金需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有无财税章,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签字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不准挪用现金,白条抵库。
库存现金超过银行规定限额时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工作坚持日清月结,盘点库存现金,做到帐实相符。
3、使用支票、现金开具发票的报销要求
(1)、报销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正式发票,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
(2)、发票内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业务内容、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具实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发票专用章印记清晰、不得涂改、挖补。
(3)、停车费用一个月一报,停车费背面注明停车原因。(4)、发票背面经手人、佛协领导签字后出纳方可报销。
(5)、银行托收单据(如水电费、电话费、税款、社保及公积金等)无需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6)、快递费、公务出行交通费除履行正常的报销审批流程外,还应在发票背面注明费用发生的事由。
4、关于日常经费、其他经费的使用
(1)、差旅费
差旅费支出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支出管理规定》执行。
(2)、福利费
该项费用用于支付佛教协会职工因病、因生活困难等临时特殊困难补助。职工困难补助由佛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数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会议费
该项费用用于佛协举办各类会议,要有计划、有报告、有人数。会议费标准严格依据本旗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拨各寺庙款项
佛教协会拨付各寺庙款项,要有寺庙申请拨款报告、申请资金用途。根据具体事项和金额,则经佛协办公会研究后批准,方可领取经费。寺庙领取经费后需向旗佛协开具收据,收据需注明事项(用途),金额,加盖寺庙公章并由寺庙负责人签字。佛教协会有权对拨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关于财政资金的使用
要严格按照财政批复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应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购买。
(一)采购管理
1、佛协采购商品、服务或工程的,原则上均应履行采购程序。对于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还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要求。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含)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3、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4、各部门应当加强采购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佛协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增加、更新、报废等要如实申报登记,每年年底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固定资产如发生毁损、遗失、捐赠等情况,由佛协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的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应当遵循“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佛协办公室及财务人员对佛教协会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财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七、审计制度
佛协办公室每年的财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立即整改。对发生的重大问题,要查明原因,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财务档案包括: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编报年度决算报表。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审报告。
4.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5.财政部门要求编报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政府会计报告、固定资产年报、产权登记年检、内部控制制度报告等。
6.其它会计核算资料。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装订、整理等工作,并依据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年限对会计档案进行保管。